6 月 29 2007

為什麼還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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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9]

  • 06/29 12:03, 2007
    引述 :『蘇案審理至今,已經不再是為了「將真兇繩之以法」,而幾乎只是為了圓過去16年來司法界粗率辦案的面子。檢方堅持上訴,一點道理也沒有。如果依照嚴格的國際裁判標準,像蘇案這種用刑求取得自白,一拖16年還找不到凶器,而且起訴理由充滿臆測的案子,早就該以無罪結案了。退一萬步而言,就算檢方爭面子,獨立審判的法官絕對沒有必要隨之起舞。相反的更應該讓證據說話,並依無罪推定原則儘速還蘇建和三人清白。蘇案另一個指標性的特徵,是台灣社會對於重大犯罪不要真相而要犧牲品的「祭品」文化。只要有人受害,就一定要有人負責,卻不問是否真凶。這種傳統中國的「結果責任主義」過去不知製造了多少冤獄,為的卻只是要「平息眾怒」,跟落後社會以活人獻祭的心態毫無二致。加上台灣有全世界最惡質而懶惰的媒體,動不動抬出「被害人家屬」。如果被害人家屬認定蘇建和三人就是兇手,那還需要法院作什麼?』

    (標籤: 司法 人權 蘇建和案)

  • 06/29 12:58, 2007
    引述 :『這16年來,民間團體也沒有放棄,持續關注「蘇案」,從法庭旁聽記錄到聲援行動,不斷透過「蘇案」推展人權觀念、進行司改運動。而這星期五6/29,宣判時刻的到來,也將驗證台灣的司法是否能掙脫「面子文化下的人情壓力」?是否能回到「證據法則」來拼構真相、做出判決?如此審慎以對,才能讓受害者得到安息,也才不枉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停滯16年的青春!』

    (標籤: 司法 人權 蘇建和案)

  • 06/29 13:07, 2007
    引述 :『 * 1991年(民國80年) o 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檢察官崔紀鎮勘驗筆錄上記載證物為廚房菜刀及菜刀上的毛髮,以及血指紋三枚、浴室中毛髮數根。# 8月13日 * 23時40分,王文孝於高雄軍中被捕,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指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為其一人所為。# 8月14日 * 10時30分,專案小組借提王文孝。 * 14時30分,檢察官崔紀鎮訊問王文孝並作成筆錄;此為檢方對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筆錄,但此份筆錄一直未提出。 * 16時,犯罪現場模擬,王文孝仍稱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僅為一人所為,於是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模擬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 * 23時30分,警方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黑仔和長腳四人;此筆錄至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階段,警方才應法院要求提出。# 8月15日 * 4時30分,第二次警訊筆錄中,王文孝排除謝廣惠,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筆錄被警方改為第一次筆錄。 * 5時,紀錄中顯示蘇建和於此時接受警方訊問,未承認犯行,但蘇建和是於8月15日中午飯後才被捕,此記錄時間可能為警方偽造,有偽造公文書之罪嫌。但並未被追究。#8月16日 * 3時10分,警方以「臨檢」名義,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莊林勳住宅,搜索莊林勳被刑求所供出的開山刀。雖未尋獲開山刀,但脅迫莊林勳之弟莊國勳同意,破壞莊的臥房衣櫥抽屜內層夾板,於夾縫數百枚硬幣中任取24元硬幣並指為贓款。後經檢驗,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且此證物為警方違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為證據。#8月17日軍事檢察署以該日中國時報第七版社會新聞所載「共犯供稱四人輪姦」之新聞訊問王文孝,王文孝表示:「我們五人並無一人去姦淫葉盈蘭,不知道為何他們三人會這樣說而登載報上。」』

    (標籤: 司法 人權 蘇建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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