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忠孝東路五段與松山路交叉口的一景:捷運永春站旁。
有沒有發現,你家附近拆掉的房子開始變多,紛紛掛上「都市更新」的布條。你或許會疑惑:在這個什麼都快,就是蓋東西慢的地方,怎麼一下子冒出了這麼多工地。
原來,在我們不注意的時候,有些東西有了這樣的變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二三二四六○號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二○號總統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五二○○號總統令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九二八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6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十二、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二、二十五條之一、二十九~三十二、三十六、四十、四十三~四十五、五十、五十二、六十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九條之一、二十九條之一、六十一條之一條條文[前略]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第九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依第七條第一項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合併數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實施之。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逕為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上級主管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第十一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第十二條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
一、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及聚落。
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三、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
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五、祭祀公業土地。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予計算。
第十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其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有權人人數比例,以委託人人數計算。
[中略]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註:第一段紅色是說:如果你房子被劃定在都市更新範圍內;第二段紅色是說:如果你的房子不在都市更新範圍內,但你和其他人想自己籌辦更新。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毀損而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各該幢或棟受損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例。
[中略]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這是說什麼?〈都市更新條例〉是個地方政府進行都市更新時的法源。台灣的都市計畫法明定,都市計畫為地方主辦項目。於是在〈都市更新條例〉出來前,各地方政府老早就開始偷跑,尤其以台北市最積極,也因此有了相當的適法性爭議。總之呢,後來弄出了〈都市更新條例〉,然後在民國92年做出相當的修正。但這過程中,都市更新事務一直和你我原本認知的一樣:住戶地主很難搞,一個人不同意,整件事情就掛在那邊沒辦法。
在民國97年修正的第22條與25條之一事關重大。22條是說,要設立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的同意門檻;第25條之一是說,如果你是自辦的,有人不同意。只要沒有超過全體住戶(所有權人、關係利害人)的五分之一,你就可以硬幹。
那你會問:剩下的五分之一該怎麼辦?就,看你是要拿建商的補償金,或是繼續不同意,等著被按照遠低於市價的公告地價被地方政府徵收,然後給那五分之四的人。
於是,在這黃金地段,就出現了抗議都市更新黑箱作業的布條。
不能說這個法是完全混帳的。集合住宅的特色就是所有權高度分散,所以一旦要重劃、更新,在民法的保障下,任何建商或政府都必須一個一個人談。這中間的痛苦不是能夠想像的。往往只要有一個人佔住一小角(例如一坪地灌了100多個所有權人這樣),就可以哄抬售價。畢竟,建商花了成本,拖的越久,對建商越不利;而其他住戶只要在不會破局的前提依舊存在下,也樂得一齊炒高價錢,不賺白不賺。當然啦,該有的鬼影幢幢也會如傳聞般現身,躲不掉的。(太精采了,要找這個案例的新聞,竟然只有中國給免費的搜尋結果引用,簡直就像是衝著某些人來的一樣!)所以,這法為了加速都市更新進行,也其來有自。
但,如果你是那五分之一呢?我想,整個角度就完全不同了。
你可能只是昨天沒去開那個看起來就很詭異的住民大會,一覺醒來,才發現自己的房子被賣了。被你的鄰居賣掉了。
我不知道該如何評斷這事情。但可以保證的,也已經開始的,就是寸土寸金的台北市和擁擠的台北縣,將會因為這樣的法,而有翻天覆地的改變。或許,很多檯面上的事情,如那個淡北快速道路,也跟這有關呢!
延伸閱讀
自辦都更 危樓變億元戶 – 嘿,前天的新聞整理。這樣應該有點輪廓了。
台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願景 -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哎呀,我看見了水岸)
立院開議/解決難搞釘子戶! 老眷村可透過都市更新改建 - NOWnews
眷村改建 可比照都市更新 - 自由電子報





這個還真的蠻恐怖的說!
三十年後,等集合式住宅需要被更新時,又會有新的條例來玩。股東會開會尚且需要徵求委託書,都市更新協調會理應「所有全人全體」出席或授權代表。再說到憲法,鄙人以為本條例已嚴重侵犯私人的權益,「私人財產豈可由公共投票出售乎?」
以下引用原文:
那你會問:剩下的五分之一該怎麼辦?就,看你是要拿建商的補償金,或是繼續不同意,等著被按照遠低於市價的公告地價被地方政府徵收,然後給那五分之四的人。
這其中我比較在意的是,「政府運用「公權力」幫助建商徵收土地」,簡直莫名其妙,政府的責任(保護人民)完全喪失殆盡。
以下引自:自辦都更 危樓變億元戶
北市府都發局副局長邊子樹表示,像尚華大樓住戶自組更新會重建的案例雖有增加趨勢,但在台北市還是少數。目前八成都更案都有建商介入,因為住戶沒辦法拿出龐大工程款,目前都更多為「建商出錢、住戶出地」,建商要分五成的房屋。
「分五成」看到這裡,只恨自己不是有錢人,不然也搞家建設公司來搶錢。
又及:印象中「新板特區」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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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annies5:
其實公寓也是集合住宅啊~
如果去看都市更新條例原文,其中當然有提到救濟訴願的部分。不過,以那白布條,還有耳語中流傳的許多案例來看,那個訴願機制不太有效。
當然啦,可以說都市更新是一個清拆的惡劣行徑;但話說回來,那個用小小畸零地來勒索的,也一樣問題很大。
所以,還真不知道該怎麼看待。
又,再搭配這則新聞一起看,會更有趣
聯合新聞網: 繳錢換容積 環保人士:都計法名存實亡
回應一下annie5,關於建商分五成土地. 今天不要說是住在市郊公寓,就算是台北市精華區,你如果住巷子裡,容積法令不改,你等到死都不會有建商來敲你們. 如果你是住在好地段大路邊的舊公寓,就算建商拿五成你都可以賺 3~4倍房價.
是的,不用羨慕建商,他還要出錢出力,你可以躺著賺.
to HOW:
公寓的確是集合式住宅,甚至最近推的農村發展條例(修法部份:將農舍集中在社區)也算吧。離題了。
你說的敲詐建商,我的看法是:就算被敲,也只不過是成本提高,最後將轉嫁至消費者。而能夠以畸零地敲詐建商,可以想見該地段的價值。在商言商,如果說那是一種敲詐行為,那麼當優勢處於建商時,又有誰去和建商說,賣屋的價格不合理?
當政府制定法律時,往社會優勢階層傾斜,人民將何所措其手足?
最後再離題,京都議定書裡,二氧化碳排放量可以買賣,環保名存實亡。
–
to neighbors:
多少人買屋只求一個安身立命之所(也許現在很少了),並不是等著它可以增值變現。況且建商的五成,是你的3.4倍的多少倍呢?只能說商人可精得很。
To 兩位:
就說這是一個很難解的問題,端看你從什麼角度來看囉~
其實,都市更新條例,配上容積獎勵,才會是一個完整的方案。我說的完整是顯示出目前的政策整體偏向房地產開發商,卻忽略了社區本體住民的角度。
這樣的政策反映的問題,我還不能說了解的透徹而能說些什麼。不過,無論站在哪方,如果只是站在彼此對立的立場,我覺得不會有好下場。
該怎麼做,我就不知道了哇
to HOW:
再同意不過了「目前的政策整體偏向房地產開發商,卻忽略了社區本體住民的角度。」
[...] 也因為這樣,這些區域也面對了嚴酷的挑戰。簡單來說:房地產開發商怎會錯過?配上上一篇提到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與「都市計畫法修正案」(修改容積率),這些區域很快的就得面對土地兼併與都市更新的問題了。 [...]
原來如此
經過時還不知道發生啥事勒
to annies5,
首先,我同意許多人買房子是為了安身立命不是變現. 因此改建完儘管價格翻了好幾翻,你也不一定要賣.
再來我覺得在商言商,讓建商賺錢沒什麼不對的. 地主出地建商出錢出力蓋房子,改建完的利益兩者都有份是合理的.
另外關於你說的5成,事實上我家也有建商來談改建,比例是建商35%住戶65%. 為什麼建商願意只拿35%? 因為地段好,臨大路容積率高,它改建後只要拿35%就值得了. 這就是自由市場的重要 : 有建商開35%,其他"精明"的建商開50%自然沒人理他.
這也是我說為什麼住市郊或是巷子內,你左盼右盼就是沒建商來敲你門:怎麼算都不會是一個雙贏的買賣,有哪一方願意吃虧呢?
to HOW:
超過一定比例即可改建的法律,確實是值得爭議. 但我覺得爭議的點在於政府沒有在地主買屋時就告知此法令. 因此我建議此法令只適用於公佈法令後才過戶房子的地主. 這樣儘管時間緩慢 (就算有人一輩子不賣,老了過世後也是要過戶給兒孫),但一個世代後,都更就不會有爭議了. 只是台灣官員一向短視近利,重視速成的結果而輕忽手段,也難怪公權力會被瞧不起了.
根本沒有什麼勒索的問題,只因為不想賣的人是少數就可以叫勒索?台灣不是財產私有制嗎?
問題1.張金鶚教授說[地主跟建商之間缺乏協商機制]教授說的是甚麼呢?就是沒有討價還價空間!用估價師估價去取代討價還價,而政府規定由[建商找3家估價師]來估價,地主可以選擇領取改建前的估價估出來的合理房價,或改建後由估價出改建前的合理房價換算比例坪數分配的房子,換句話說[建商找的估價師決定建商可以拿多少坪,地主可以拿多少坪],估價師權力這回比你老爸權利還大.–回過頭說這個案松山路350號金春發牛肉店這間的價值,1.84年買1坪80萬,2.97年9月9日市府核定公告–以94年2月為估價日,1坪42萬,原地改建後為A1-1樓-1坪60萬-估價師為時任審議委員顏總經理旗下估價師-顏總堅持估價合理,總價869萬,地主領869萬請問要去哪裡買店面?—-戲劇性的變化來了,地主不服,依法提異議,99.9.6第47次爭議處理委員會與台北市估價師公會,將改建前估價從1坪42萬調高到1坪68萬4千,調高了62%–看到這裡,有人還會相信,台北市政府強調的公平公開公正的審議嗎?—更誇張的是–更新後還是1坪60萬,更新前1坪68萬4千,更新後1坪60萬,這種都市更新案也太扯了吧!